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城建管养路段,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设施。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