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路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明确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作机制,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明确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作机制,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