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县道、乡道上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堆放物料以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以及撒漏污物;
(五)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