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道的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发现危害村道安全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发现危害村道安全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