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道的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发现危害村道安全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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