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