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或者利用村道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及时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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