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村道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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