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城乡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