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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