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五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的,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抢修保通;无法及时恢复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措施,公告绕行路线,并将灾害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的,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抢修保通;无法及时恢复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措施,公告绕行路线,并将灾害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