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临时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