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八条 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
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