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条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客运专项规划,完善农村客运线网布局,保障行政村开通农村客运并连续运营,促进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衔接融合。鼓励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和农村客运回车场、充电桩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