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邮政、快递等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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