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一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的农村客运途经公路技术条件、交通安全设施状况、车辆技术要求以及匹配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建立农村运输安全运营协同监管机制,保障运营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