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运营 第四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区域特点和农村公路实际,强化路域环境治理。
鼓励整合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建设具有农村客运物流、公路养护、电商快递、旅游休闲、餐饮购物等功能的农村公路驿站,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实现农村公路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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