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区(市)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为补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