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六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稳定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以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