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养护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