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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