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九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