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