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