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超限运输等造成农村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