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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