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