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批准后,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枣庄日报以及枣庄市人大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