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