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