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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