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导作用,以政府为依托,吸纳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