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