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侵占、破坏山体进行违法建设,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