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辖区内的山体分别建立保护档案,明确山体保护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