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体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山体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