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检察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