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标志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