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继续治理,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破损山体未予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仍未修复治理的,由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破损山体未予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仍未修复治理的,由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