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继续治理,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破损山体未予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仍未修复治理的,由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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