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