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电梯事故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四)多次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一)发生电梯事故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四)多次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