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