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或者屡被投诉的电梯;
(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