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三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遭遇严重水浸或者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故障发生频率高,并且所有权人同意评估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将评估结论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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