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