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电梯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并在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电梯使用标志;
(二)建立电梯检验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信息;
(三)在检验时,对智能化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告知生产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将检验不合格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在检验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并在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发放电梯使用标志;
(二)建立电梯检验数据库,在出具检验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电梯检验信息;
(三)在检验时,对智能化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告知生产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将检验不合格情况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在检验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