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对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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