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2-03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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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 第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电梯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 第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 第七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质量安全评价机制和追溯机制。 第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 第九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物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第十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号覆盖工作。 第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学校...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三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并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 第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五条 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招标人可以将电梯生产单位或者电梯代理商的信用情况、维护保养质量分级评定... 第十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七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七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 (一)未办理... 第十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 第十九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十九条 原房屋开发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对既有住... 第二十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与选型 第二十条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建立智能化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现场监控和远程监测。 鼓励...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不得在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影响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时,应当采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材料和工艺,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或者明示正在施...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聘用依法取得资格...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时,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零部件供应等... 第三十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维护...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电梯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检验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三十三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对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维护保养人员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受理涉及电梯生...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统一设置电梯公共救援电话,解决电梯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电梯困人故障的,乘客可以通过紧急报警装置联系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即时响应,安抚乘客。使用...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三条 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安排维护保养人员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现场救援完成后... 第四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电梯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报...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第四十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分析电梯安全状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第四十九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第五十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安装单位未按规定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五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 第五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恶意破坏电梯,拆除、毁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第五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或者未及时上传电梯检验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 第五十五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在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未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的,处二万... 第五十六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