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