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