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的;
(三)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的;
(五)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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