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恶意破坏电梯,拆除、毁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