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已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任职的维护保养人员的;
(二)更换的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书的;
(三)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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